因為最近有在蒐集瓶裝水的相關資料, 突然想到以前似乎有推行過 "押瓶費"
的回收獎勵制度。只是當年年紀小, 對來龍去脈不是很熟悉。今天找到一篇
主婦聯盟的文章, 就轉貼過來跟大家討論一下。
文末有心得感想。
81年3月16日 開始推行押瓶費制度
86年1月1日 廢寶特瓶押瓶費改為回收獎勵金,金額也從2元降為1元
86年起 環保署開始發現回收基金已有虧損現象,回收比率節節高昇,竟然超過100%
89年4月1日 開始,回收獎勵金數額再降為每支0.5元,回收比率仍然不斷升高
91年3月1日 環保署終於宣佈:取消寶特瓶回收獎勵金。
沒想到這個制度居然也推行了十年的時間, 在這之後環保署用的是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來鼓勵回收業者進行回收。
更令我意外的是, 86 年保特瓶的回收量是 1,709 公噸,
87 年 4,411
88 7,219
89 16,191
90 20,585
91 26,670 <= 這一年押瓶費制度收攤
資料來源, 環保署環境資料庫
http://edb.epa.gov.tw/envdb2/
保特瓶使用量的大量增加, 實在是相當可怕。
到了 97 年, 也就是去年一整年是 96,484 公噸, 比前一年的 79,590還要
再成長 20% !!
有越來越多的人了解到 能夠回收跟環保是不能畫上等號的
保特瓶無法分解 不使用最環保
收愈多愈不環保 保特瓶減量從心做起
假環保真浪費 不用保特瓶最環保
就這個結果來看, 要讓寶特瓶減量還是得靠押瓶費, 而且是要讓消費者在購買的時候要 額外多付這筆錢, 這樣消費者才會少用, 也不會有生產端虛報產量的情形。
我住的這個省, 保特瓶今年退瓶費漲到 0.25 加幣, 鐵鋁罐 0.1 加幣。 鋁箔包也是 0.1 加幣 (不論大小)。 所以有時候飲料特價一打可樂兩塊多, 光押瓶費就 1.2 元, 這樣就買不下去了:P
不過在 "刺激消費" 當道的時代, 這樣的政策恐怕又會被罵的亂七八糟。
寶特瓶,不再回收獎勵!
會訊第172期 (2002年5月)
文/陳曼麗
「老闆,我要退十個寶特瓶,請給我五塊錢。」
從今年10月1日開始,台灣民眾即將不能再要求寶特瓶的回收點給予寶特瓶回收獎勵金每支0.5元了。因為環保署已經宣佈,從5月1日起取消寶特瓶回收獎勵制度。但消費者在九月底前都可以拿5月1日以前出產且標示有「回收獎勵金0.5元」的廢寶特瓶到便利商店、超市等回收點退瓶,並領取回收獎勵金。
業者短漏報繳,造成基金虧損
為什麼環保署要取消寶特瓶回收獎勵金呢?
根據環保署的官方理由是因為寶特瓶回收量逐年上升,自78年時每年3,600公噸,提高至90年時每年56,000公噸,回收獎勵金制度已經達到階段性功能。而且環保署於89年調查:曾將寶特瓶送至超商超市的受訪者佔24.7%,其中有85.4%表示若取消獎勵金後仍願意回收寶特瓶,足以證明消費者已培養資源回收習慣。此外,只對寶特瓶額外加徵回收獎勵金,不僅增加合法登記繳費者之負擔,亦使未登記者坐享成本較低之利益。排除寶特瓶獨特的回收制度,可改善選擇性回收行為,維持市場競爭公平性,有助於降低不法業者惡意短漏報心態,提昇回收清除處理費的稽徵成效。
說穿了,其實就是寶特瓶回收基金虧損持續擴大,自86年至90年累積已超過22億元了。為何會有虧損?環保署不是已向業者收取獎勵金來支付給消費者,獎勵消費者的回收行為嗎?原來,不法業者故意短漏報他們的生產量及進口量,以少繳獎勵金,所以市面上有超過繳費量的寶特瓶在流通。於是在消費者、回收業者、政府清潔隊大力回收的結果,寶特瓶回收率達到120%。環保署若收到業者100元,卻需支付回收者120元,基金豈能不虧損?而回收獎勵金制度與業者短漏報是造成基金虧損的主要原因。去年環保署為徹查業者短漏報的狀況,採取駐場稽查方式,結果持續稽查124家業者,雖然查出2億餘元,但只追繳了800多萬元,成效有限。
停止回收獎勵金制度,雖然可以彌補基金的虧損,但不見得能改善業者短漏報的現象。短漏報行為,不但在國稅上造成稅收短少,也挑戰政府執行公權力的能力。有短漏報的事實,政府若無法掌控,等於承認制度或執行上有漏洞;查出短漏報的金額,政府卻無力追索,等於縱容業者賭一賭的心態,被逮到再說吧!
經濟誘因,可增加回收成果
回收獎勵金制度,並非台灣所獨有,在歐洲,美國、日本都有。以經濟誘因,鼓勵消費者實行回收行動,是世界潮流。回收率要提昇,有兩種途徑:一是道德及環境保護訴求,地球資源有限,珍惜資源,減少垃圾量,以從內在養成生活習慣;另一即是經濟訴求,以金錢的外部誘因,讓民眾願意回收,甚至形成回收的行業,四處回收可以換取金錢的廢棄資源物。在國外超市門口,擺一台回收機器,消費者可以投入一個廢瓶罐,就會跳出一個硬幣,任何人都可以很方便地做回收工作,還可以有錢拿。橘逾淮為枳,這套鼓勵消費者的獎勵,在台灣的寶特瓶案例證明是不可行的。
其實,台灣早期一直都有回收獎勵制度存在,以前公賣局的米酒瓶,在經銷店進行回收工作,退一個空瓶即付給退瓶者4元。因此,環保團體在環保署成立之初,便一直要求應採取「押瓶費」方式回收廢空瓶罐。在81年3月16日,由於寶特瓶連續兩年回收率未達公告回收率,環保署即公告寶特瓶應採「押瓶費」方式實施,當時的署長為趙少康。自81年6月26日至82年6月25日,一年的回收率即高達80.47%,當時的押瓶費為每支2元。由於「押瓶費」的意含表示,錢是消費者在購買行為時即預付押瓶金,等到還瓶時再取回押瓶金。業者自認產品並未漲價,因此錢是業者出的,所以不應稱為「押瓶費」而應叫做「回收獎勵金」。於是在86年1月1日,廢寶特瓶押瓶費改為回收獎勵金,金額也從2元降為1元。主婦聯盟為此深感不悅,提出嚴正聲明反對調降政策。從86年環保署開始發現回收基金已有虧損現象,回收比率節節高昇,竟然超過100%。為減輕基金負擔,89年4月1日開始,回收獎勵金數額再降為每支0.5元,未料,基金仍然虧損連連,回收比率仍然不斷升高。環保署認為,在回收獎勵金制度下,相當比例的回收獎勵金是由回收業者及清潔隊獲得,失去獎勵第一線消費者的原意。而且,回收獎勵金增加業者成本,間接促使業者惡意短漏報繳。以致在91年3月1日,環保署終於宣佈:取消寶特瓶回收獎勵金。
沒有獎勵金,我們仍要繼續回收
站在環保團體的立場,從環保署尚未成立之前,主婦聯盟即到衛生署環保局(即環保署前身)要求制定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垃圾減量政策,十五年來一直扮演監督政策的角色。眼看他樓起,眼看他樓塌。寶特瓶押瓶費從無到有,後改名稱,直到全面取消。我們看到政府、業者、回收商、清潔隊之間的衝突妥協,面臨制度執行不下去的窘迫,只好壯士斷腕,看看能否起死回生。
近來,主婦聯盟在政府或立法院所舉行的會議中,不斷重申:押瓶費或回收獎勵金制度是一個良好的回收制度,但在台灣執行回收寶特瓶的經驗,由於人為的因素,要宣佈中止,這只是證明基金虧損的破洞是難以彌補的痛。基金虧損是否只是單純的廠商短漏報,抑或還有其他因素,我們不得而知,但是五年虧損22億元的事實,政府應追查其中是否有人謀不臧的事實存在。此外,在押瓶費及回收獎勵金制度下,保特瓶回收比率一直很高,證明這是一個可以執行回收的好模式。我們應研究如何改善不良的回收方法,不要讓劣幣趨逐良幣。
環保署聲稱取消回收獎勵金後,保特瓶的回收量不會降低,估計可以回收至少70%,環保署認為這是合理的回收率。取消獎勵金之後,民眾可以將廢保特瓶收集後,拿到回收商稱重量回收,就像回收鐵、鋁、玻璃等方式,一公斤賣一定的價格,民眾並非就收不到任何補貼費了。主婦聯盟除了繼續扮演監督者的角色,提出我們的意見外,也衷心期待台灣民眾持續執行垃圾分類、資源回收的工作,不要因為取消獎勵金制度而停頓我們在環保上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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